逆向劳务派遣行为判定
发布日期:2019-06-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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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过程中,正确的派遣方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需要接受劳务派遣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待遇标准等,再由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甄选合适人选并与劳动者后,将劳动者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被称之为“正向派遣”。而跟正向劳务派遣相违背的是“逆向劳务派遣”,那么逆向劳务派遣认定的方法有哪些呢,一起随着老职去看看。
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单位与部分或者大部分劳动者先解除劳动合同,让这些职工另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派遣公司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如果被认定为有逆向劳务派遣行为责任该谁负责。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此种情形的逆向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终结,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应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的法定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所规定法定义务的关键前提是: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说到这里,老职想告诉大家的是:合法、合理的劳务派遣制度才会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员工均产生有利的影响,会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而对于钻空子这种逆向劳务派遣的行为,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被逐步查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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